【世界新视野】亚星化学: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12-27 19:42:33


【资料图】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青岛  崂山区青大三路 8 号保利中心 12-15 楼          邮政编码:266001    电话:86-532-88959698       传真:86-532-88959698              网址:www.jointide.com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交易所”发布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贵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点 00 分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321 号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   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亦按照《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据此,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核查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1,730,4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5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135,948,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6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               代表股份 5,782,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14%。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此,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进行修改。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  同意 141,356,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反对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得票数 135,948,18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9202%,其中中小股东票数 4 票,该项议案通过。  该项议案得票数 135,948,18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9202%,其中中小股东票数 4 票,该项议案通过。  据此,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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